|
刚刚写完:《借款客户权益主张函》,请大家斧正一下。
借款客户权益主张函
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极融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顺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们好!
我是你们的借款客户李宏杰,身份证号码430202197610254055,在“你我贷”app上的用户名为:nwdycvrl5,注册手机号码为18701876025。
今天我通过快递书面主张、当面送达主张两种方式向“你我贷”公司总部,并且通过“你我贷”公司向你们各家高利贷关联单位主张公民法定权利。我郑重要求你们:自查自纠,立刻停止放高利贷、金融欺诈等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且通过司法庭审这一正规途径,解决我们之前的借款资金滞留问题。
首先,我向你们借款,是基于疫情期间无法找工作,个人经济极度困难的一种紧急避险行为。而在2020年12月13日还款日之前,已经出现了债权人不明的情况下,“你我贷”、“极融”、“宁夏顺银基金”等多家单位,分别向我主张还款,企图造成“一贷两还”、“一贷三还”、“一贷多还”的金融诈骗案件。我为了防止资金被电信诈骗,不得已而进行第二次紧急避险。首先通过辖区派出所报案,再通过国家信访平台向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投诉你们涉嫌金融欺诈的违法犯罪行为。还通过你们的客服电话,详细向你们告知我的合法举动,主张延迟还款以保护个人权益,并且反复要求你们走正规合法途径,通过司法庭审厘清债权人,依法审定还款总金额。
而这笔借款对你们而言,是一次严重的“强买强卖”行为。借款的实质,就是提供资金这种特殊的商品。这种特殊商品的价格,也就是资金的使用成本,即利息,是由国家公法强制规范的!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而你们提供的7200元资金,要求逐月还款,只有最后一笔资金的使用期限接近(还是没达到)一年,总计居然要还9784.56元,综合利息高达2584.56元,网上早有人算出:在“你我贷”借款的年化综合利率高达93%。真是骇人听闻!
在本人多次与“你我贷”、“极融”客服的电话协商过程中,客服多次提到《借款协议》之事。这纯粹是违反逻辑,子虚乌有!什么《借款协议》?我跟谁的《借款协议》?“你我贷”、“极融”从来只声称自己是“助贷机构”、“贷款中介服务机构”。我要达成《借款协议》,最起码也应该是跟真实的出借人来达成!
根据我在“你我贷”app借款时所留下的手机截图可知,借款过程分为如下几步:额度申请、资金方匹配、额度审批、实际放款等步骤。由于我在借款之前,早就在“你我贷”app上注册过,早就有了从未被使用过的额度。2020年11月12日上午我在“你我贷”app上点击使用该额度,然后立即出门寻找工作去了。“你我贷”app直接开始“资金方匹配”流程,即寻找愿意为我放款的出借人,该“资金方匹配”过程耗时两天,到2020年11月13日晚上20:39分,我的工商银行账号才收到“资金方”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开设在“平安银行”的账户,打来的7200元本金。从2020年11月12日上午到11月13日晚上八点期间,我的手机虽然一直开机,却从未接到“你我贷”、“极融”、“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的任何电话、短信,来跟我协商借款利息之事。“你我贷”、“极融”及其高利贷关联单位,企图利用app注册所常见的“视频认证”环节,在后台搞暗箱操作,企图将我从未见过、绝不会认可的电子版制式合同强加于我,就是它们实施“强买强卖”行为,规避司法、行政打击的一贯伎俩。
另外,从《证据法》角度来说,电子版的任何文件,只要当事人不予承认,都不能被审判机关采信。从《合同法》角度来说,制式合同、格式条款,也不应该被审判机关当做审判的依据。
因此,“你我贷”、“极融”及其高利贷关联单位,自始至终从未跟我谋求达成过任何形式的《借款协议》,这实际发生的7200元款项,是“你我贷”、“极融”及其高利贷关联单位,违法法律规定,在金融领域实施“强买强卖”违法犯罪行为,而滞留在我处的。尽快归还这7200元钱,是我的权利和义务。
为厘清真实债权人完成还钱使命,我要求“你我贷”、“极融”及其高利贷关联单位,将这笔款项所有相关的文书,全部邮寄到我的送达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肇嘉浜路807号 五洲国际大厦2101室 宇钧律师事务所 黄伟霖 转 李宏杰(收);邮编:200032,联系手机 :13801795275(黄伟霖)、17317250145(李宏杰)。
该地址也作为我与“你我贷”、“极融”及其高利贷关联单位,司法审判文书的送达地址。该《借款客户权益主张函》页后附有《李宏杰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函》,我将亲自前往“你我贷”、“极融”公司总部,当面递交,当面主张权益。要求“你我贷”、“极融”及其高利贷关联单位,尽快走司法诉讼流程,以厘清真实债权人。
借款客户:李宏杰
权益主张时间:2021年1月11日
|
|